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473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北路87号颐高上海街B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守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金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鲁1302民初1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和悬赏公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620336.74元及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艾   忠
审 判 员 管晓蒙审判员程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敏
书 记 员 杨   皓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