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5236号
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4栋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优杰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冀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会计。
被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生宝,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系该公司生产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
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邦优杰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2元,由原告兰州昊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