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云建设有限公司

清云建设有限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2433号
原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甘09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甘09民终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还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原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荔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发还重审时,存在主体责任不明及原告是否具备追偿权的问题,后经相关案件审理确认原、被告之间关系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6月9日提出追加申请。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全,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终结不具备追加当事人条件,故属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建林 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 人民陪审员 杨月玲
书记员 于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