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875号
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1号万盛名仕佳园A座1810室。
法定代表人:麻燕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成,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