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清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清云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清云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1691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