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民初1009号
原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8103686J。
法定代表人:宋道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6660T。
法定代表人:许贵民。
原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春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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