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1单元1817室。
法定代表人:宋道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建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