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775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会庆,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宋道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萍,被告龙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张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的提成工资差额共计102137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020年防暑降温费16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入职被告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的提成工资,原告以此于2020年11月30日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龙源电力公司辩称,一、原告***的陈述并不属实。***于2015年5月1日经其他朋友入职我司,从一个完全没有接触过电力检修行业的人经过公司各级领导与大家辛苦的协助培养,虽考虑其经验不足仍被破格提为协助总经理协调检修工程项目的副总经理职务,对其工作岗位《年度制度汇编手册》明确该岗位为年薪制。二、被告公司所参与项目均由招标网站公开招标竞争获得项目资格,属于团队作战管理模式,非类似其他销售门类的个人跑市场与无底薪的销售提成模式,国家法律法规健全,通过个人忽悠行为是无能力拿到任何一个电力项目,因为电力检修项目技术含量高,每一个人的个人行为只能参与团队一起组织协作,才能拿到通过组织一起完成工程目标。任何一个电力工程项目都是由公司集体策划团队、一起协作努力方式进行,所以原告说个人提成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按照原告***所述的成本、利润根本不符合现实,原告***所述的提成更不符合现实条件。三、***曾与被告公司董仲涛董总口头约定过绩效工资为本人亲自负责参与过管理的检修项目合同额的1%,其中管理的检修项目应包括项目决策、实施、竣工、回款等一系列过程,且利润低于6%的项目不计入绩效工资。2018年1月至2020年离职的工资及绩效提成被告已按时发放完毕,每年度工资及绩效提成被告都已和原告***确认过,原告***对数额及支付方式都表示认可,且期间原告***经常因急用钱,用借款的方式提前预支出该年度绩效提成。并不存在***所述所主张的被告拖欠提成工资的行为。且董总为了照顾其同学感情对***未参与管理的部分检修项目也安排分配给了***,导致了“碗米养恩,斗米养仇”的结果!四、2020年9月起,***便不再来公司上班,10月10日***在微信聊天中正式以个人家庭原因向被告公司张某某张总提出离职,并没有按照《制度汇编手册》第8页二用工制度中(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制度规定“突然提出辞职不按公司规定离职的,不予发放当月工资、年度绩效和任何补助”,***的劳动关系也应截止到2020年9月份,10月、11月因***提出其下一个缴纳社保的地方无法当月办理增员,公司鉴于多年同事感情又为其缴纳了10月、11月社保。***上述行为,严重缺勤且未按规定提出离职的行为,不应享受当年度绩效、当月工资及任何补助。五、***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无视公司制度、不按规定突然提出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且在工作期间由于工地管理及在工地上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导致南宁等项目利润严重损失,对方已通过司法程序向被告进行索赔,造成被告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被告《管理制度汇编手册》,应当对***处以考核年度绩效的处罚,被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要求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请求在《制度汇编手册》第11页有明确规定,且被告已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原告的工作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发放防暑降温费的作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也超过了时效期限。
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至2020年11月,龙源电力公司为***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2019年1月1日,龙源电力公司发布《制度汇编手册》,载:本手册是在2018年版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薪酬方式:A底薪+绩效兑现制;B岗位年薪制;C项目部月薪制。绩效兑现制是按项目或贸易的任务额比例兑现,含岗位工资,有最低任务额目标。固定年资制是岗位基本工资+月度绩效,根据不同岗位设置明确年度配合任务额与绩效考评。根据项目工地确定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无年度绩效工资。工资薪酬构成表-副总经理,岗级24、基本工资2780、月度绩效5520、月度工资8300,预计年薪107900。3.4.8业务奖金(适合所有岗位)一、兑现原则每笔业务须结算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与财务对账确认后方可进入核算兑现程序,当年挂账及未完成业务不予结算,单笔业务净利润≤6%按走账处理不计入绩效兑现,且不作累计年度任务额(含工程类业务)。兑现绩效要求:项目/市场经理须提供当年度正规发票(住宿、加汽油、车费发票,不收取个人超市购物、大额餐饮发票、连号出租车票、长条车票、货车大额柴油发票及过路票)个人粘贴装订后,缴纳到财务审核签字后领取当年度兑现,如不能够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公司按兑现差额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比例20%扣除应缴税金后再发放。质保金规定管理:资金回款:二、计经部配合提成三、公司指导性业务(年度提成岗位)项目经理:产品贸易按净利润15%,工程检修施工按10%净利润四、市场独立性业务(年度提成岗位)项目经理:产品贸易按20%净利润,工程检修施工按20%净利润。该手册还规定了其他内容。
***提交其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789.6元。龙源电力公司认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300元。
***还提交其自制的应收账款明细表,该表格无任何签字或盖章。
龙源电力公司提交***2018-2019年工资组成及发放记录、***2018年度工资表、2018年龙源***业绩汇总、财务刘某某与***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2019年度工资表、2019年最终结算表、付款审批单2张及业务回单,财务刘某某与***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张、毕某某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2020年度工资表、付款审批单、***2020年项目统计表、财务刘某某与***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上述证据显示,***自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在工资表中岗位为工程副总,8月为电力检修总监;2018年工资表显示***每月应发工资8300元,并表中手写备注:另已借36000元,邱洪兰社保12156.72元,4.10借6000元、10.26借15万、1.14借20万,以上均由张某某向***转款(其中20万元转款196000元);2018年龙源***业绩汇总有***本人签字,该表手写有2018年应发绩效为45万元整。2019年工资表显示***每月应发工资8300元,并表中手写备注:借款每月3000元合计36000元,19.8.20借款10万元、20.1.21应付198318.85元(20.1.21)崔群,剩余15万在石嘴山款到位办理(20.1.22)崔群,以借款走。2019年最终结算表显示有***负责项目,并手写有“2019年***绩效工资应发金额为416400元,石嘴山增补应发15万整,付款在回款到位时张某某20年1月14日”。张某某及毕某某账户明细显示,借款每月3000元及198318.85元、15万元均已付款至***账户。2020年度工资表显示***1-7月应发工资8300元,8月份应发工资9000元,该表手写有“2020年10月19日预支10万元整,莱州1590邹县2520南宁23**”毕某某每月向***转账3000元,10月19日转账10万元。***项目统计表在部分项目下手写有“管理失职,无绩效工资。严重失职,无绩效工资。”
2020年8月4日,龙源电力公司发布《关于对生产副总***等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岗位调整通知》,免去***(总经办)生产副总经理岗位,调岗至(总经办)电力检修总监岗位。2020年8月15日,龙源电力公司发布《关于对南宁1号机项目部全体人员的考核通报》,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只发放出勤工资及工地食宿补助,无管理绩效兑现,不累计计入年度任务额,对项目第一负责人***扣罚考核年度绩效1万元。2020年10月,龙源电力公司发布《2020年度绩效发放方案》,该方案载:***,2020年1-7月任职工程副总,2020年8月调至电力检修总监。2020年10月因个人原因,提交电子辞职信,无工作交接手续,现已离职。2020年度项目绩效工资按合同金额的1%计算,合计绩效工资192903.82元。2020年1月至8月,已支付绩效工资44640元,***个人借款24000元,代缴社保9419.56元,合计78059.56元,在2020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中减除;考核***30000元,在2020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中减除……经***再三要求,公司同意最后为其结算10万元……。
龙源电力公司提交山东龙源电力管理群聊天记录显示,龙源电力公司发布信息: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我要求本月20号之前将2019版的公司制度对应各部门各岗位的修订版上交,必须是管理者本人发至我邮箱,需将修改部分用红色标出。并且,对公司大制度必须有修订建议或者根据全年实际情况要和我、董总单独交流。***回复:收到。
龙源电力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还显示,2019年10月31日,龙源电力公司张某某向***发送“让你整理工程部的绩效管理,整理存档资料明细,催你八回你都有理由。再不干管理的事,你就回去当你的项目经理吧,不用干副总了。”2019年12月23日,***向龙源电力公司张某某发送了名称为“20190101公司制度汇编”的文件,并发送“标红字请参考”的信息。2019年12月24日,张某某回复***:我看你做的制度内的改动非常少,具体的工程部绩效管理办法呢?***对此未予以回复。2020年10月9日,张某某向***发送信息:我不相信一个项目有没有利润他都承诺给你一个点,那我是负数的项目也是一个点,是公司需要倒贴吗?***回复语音:按这个点儿是按营业额的对不对?
2020年10月9日,张某某向***微信发送:“你要是真的确定辞职的话,就先发一份电子版的辞职报告吧。发邮箱也可以,发咱们三个人的群内也可以。”***回复“嫂子下星期先打十万急用”。2020年10月10日,***向张某某发送辞职信息:“因老人身体一天比一天差,孩子马上要考高中比较叛逆,这段时间不想出门再三考虑,提出辞职,公司外物事情还是分内之事,鼎力相助,望批准,***。2020年10月10日。”张某某回复:“同意辞职。”
庭后,***提交了其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山东龙源电力管理群聊天记录和2018年最终版制度汇编手册复印件,其中聊天记录中,***于2020年11月30日在群内发言一次。
庭后,龙源电力公司提交《关于对生产副总***等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岗位调整通知》原件和***岗位履历。
***以为龙源电力公司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的提成工资差额共计102137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2020年防暑降温费16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000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39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龙源电力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支付2020年度防暑降温费共计560元;三、被申请人龙源电力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56.9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龙源电力公司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请求确认其与龙源电力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向龙源电力公司张某某发送辞职申请并经过公司同意。该辞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司同意,龙源电力公司虽为***缴纳保险至2020年11月,亦不能否认***辞职申请的法律效力。故本院确认***与龙源电力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请求龙源电力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的提成工资差额共计10213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的证据项目经理证不能单独证明其岗位系项目经理,应按照制度汇编中项目经理的提成标准计算,其提供的业绩清单系单方面制作,无法证实确实系其个人业绩。但龙源电力公司提交多宗证据证实***自2018年至2020年7月岗位系工程副总,龙源电力公司张某某曾在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曾提到若***不能干好管理工作,就回去干项目经理,龙源电力公司还提供了***的业绩清单和工资提成发放明细,龙源电子公司对其已完成***的工资发放义务提供了详实充分的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故***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龙源电力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防暑降温费16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龙源电力公司应该向***发放防暑降温费,但***作为工程副总,不能证明其系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故应按照每月140元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收入范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一年的仲裁时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该项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主张2019年的防暑降温费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2020年的防暑降温费560元。
关于***请求龙源电力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龙源电力公司关于***该主张已超仲裁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龙源电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为***安排享受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的年休假,或向***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龙源电力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庭后提交的代理词称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显示其社保缴纳已经超过20年,但其向法庭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其自2015年5月缴纳社保,***未能向本院举证其实际工作年限,故本院仅依据其在龙源电力公司的工作年限(2015年5月至2020年10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庭后提交的代理词称,其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带薪年休假工资27000元,本院仅支持按照9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6868.97元(8300元/21.75*9*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防暑降温费费560元;
三、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68.9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凌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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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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