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54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现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13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54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34.4741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公司信息、保险、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公司信息、保险、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含轮候)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三块,经查其中一块已在商品房网站办理初始登记无法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另外两块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五辆,经查其中一辆已报废,一辆已变更户名,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另外三辆汽车的底档,车辆未实际控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泽良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