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金滨世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3民初4805号
原告:陈良,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金滨世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名仕达花园8-3-12B02。
法定代表人:张靖,总经理。
被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80号天穆镇老政府院内320室。
法定代表人:满峄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金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陈良与被告天津金滨世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滨公司”)、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天津市金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被告金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靖、被告农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被告金润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金滨公司给付欠原告人工费工资11万元及利息88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农垦公司、金润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7月14日开始承接被告金滨公司承包的天津市北辰区金地华府项目安装太阳能轻包活儿。被告农垦公司是该项目发包方,其将该安装太阳能工程发包给被告金润天公司,被告金润天公司又将该安装太阳能工程转包给被告金滨。张靖约定先付原告3万元人工费工资,完工后再付原告剩余的人工费工资。原告出于对张靖的信任于2017年7月16日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安装太阳能,并于2017年12月2日撤场。原告多次找张靖索要欠原告的人工费工资11万元,张靖以被告金润天公司未付其工程款为由推脱。原告找的多名农民工安装太阳能的工资款,原告于2019年3月3日己支付。基于此,原告不得不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金滨公司辩称,金滨公司与原告有口头协议,原告在工地上给金滨公司进行部分太阳能设备安装,一户100元,以安装合格为标准。但截至目前工作量并未统计过,并非按照原告要求的人工费结算。
农垦公司辩称,农垦公司将天津华北区域淮河道项目一二期太阳能系统采购安装工程发包于被告金润天公司,全部工程款已按期结算完毕,原告主张与农垦公司无关。
金润天公司辩称,金润天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金润天公司与金滨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且劳务费已经按其工作量全部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5日,农垦公司与金润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农垦公司将天津华北区域淮河道项目一二期太阳能系统采购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金润天公司。后金润天公司与金滨公司签订太阳能热水器委托安装施工合同,约定金滨公司承揽项目施工。金滨公司与原告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接部分太阳能设备安装工作。达成协议后,金滨公司先期支付了原告入场费2万元。后因金滨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用,农垦公司北辰项目部组织金润天公司、金滨公司及原告进行协调沟通会,会议达成以下共识:1.本次涉及的讨薪事宜与农垦公司无关;2.此次讨薪事宜系项目专业分包单位金润天公司及相关人员张靖的原因导致本次事件发生;3.经协调沟通,该分包单位及张靖承诺尽快自行处理解决拖欠原告工资问题。
另查,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原告一直向金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靖索要欠款8万元,张靖亦未否认,只是让原告再等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金滨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劳务费用及拖欠劳务费的数额;2.被告农垦公司、金润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被告金滨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劳务费用,只是对于拖欠劳务费的具体数额存有异议。故本院对于金滨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张靖对于原告向其索要劳务费8万元并未否认,故可以认定金滨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的数额为8万元。原告的主张中超过此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金滨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与被告农垦公司、金润天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原告要求农垦公司、金润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金滨世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良劳务费用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天津金滨世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陈良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轶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