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81民初104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3621584G。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洛羊街道办小新册社区新加坡产业园区11-5-5-3#、11-5-4-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41661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