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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81民初104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3621584G。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洛羊街道办小新册社区新加坡产业园区11-5-5-3#、11-5-4-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41661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