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14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市铜录山矿学校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负责人:***,该项目部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地: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八角垴村(***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北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作出的***于2016年4月劳动关系转入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的工资情况、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对***的借支情况等认定均无相应证据证明,以致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浙江中矿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
审判长 ***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