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诚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14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市铜录山矿学校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负责人:***,该项目部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地: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八角垴村(***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北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作出的***于2016年4月劳动关系转入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的工资情况、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对***的借支情况等认定均无相应证据证明,以致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浙江中矿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 审判长  ***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