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诚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市铜录山矿学校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代表人:***,系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加坡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 地:大冶市***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代表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八角垴村(***矿业有限公司主井口旁)。 代表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项目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北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云南**信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大冶项目部、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鄂02民终149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鄂028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