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河南中璞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后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