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345号
原告:王红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72474420B.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梅花巷交叉口。
负责人:闫希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FPTN5H.
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固城乡东街村006号。
负责人:杜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上兴,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王红亮与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骆上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计4472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