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红亮、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345号
原告:王红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72474420B.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梅花巷交叉口。
负责人:闫希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FPTN5H.
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固城乡东街村006号。
负责人:杜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上兴,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王红亮与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骆上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计4472元,由原告王红亮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