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91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41740517H。
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政通大道与行理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韩丽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72474420B。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梅花巷交叉口。
负责人:闫希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FPTN5H。
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固城镇东街村006号。
负责人:杜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土华,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骆上兴,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冶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林土华、骆上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