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621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永康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闫希臣,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