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6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县***镇永康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对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置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