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84民初5469号
原告:江苏祥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马路106号(绿苑小区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青秀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祥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祥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祥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祥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