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的若干指引(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健全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的若干指引
(试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的相关要求指引如下:
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
项目管理团队是由建设单位组建,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专业化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组织、协调、指挥,代表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现场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附件1),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配备具有经验、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能力相适应的工程项目,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独立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不得与承接该工程的参建单位存在劳务、社保关系,不得在项目参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兼职或领取薪酬。
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应委托代建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其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人员配备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应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质量专职管理员1名、安全专职管理员1名。项目总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在团队人员初始配备要求基础上,按照在建建筑面积每增加或减少15万平方米,相应增配或核减质量、安全专职管理员各1名。
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无需注册)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质量、安全专职管理员应当满足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无需注册)、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之一。
(二)中型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应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质量专职管理员1名、安全专职管理员1名。
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当满足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无需注册)、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条件之一。2.质量、安全专职管理员应当满足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无需注册)、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之一。
(三)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应配置项目负责人1名,鼓励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员。
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当满足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无需注册)、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之一。
四、岗位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及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协调与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实施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项目负责人定期检查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
(二)质量专职管理员
负责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控制措施、任务分工与时间节点;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组织或参与施工技术方案审核论证,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通过现场巡检监督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组织或参与质量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方案,记录分析质量问题,建立质量评估与绩效考核制度;组织或参与质量培训,指导各岗位落实质量职责,监督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等。
(三)安全专职管理员
组织或参与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推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与问题整改;参与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及相关作业条件验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合理使用等。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加强对派驻项目管理团队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完成项目管理团队信息登记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项目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项目建设动态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用信息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听取项目管理团队报告,确保项目管理团队履职到位,并将项目管理团队信用信息应用与团队人员薪资、福利、奖惩等挂钩。
2.建设单位应保持项目负责人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或因项目建设实际选优配强相关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应重新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应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同任期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3.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变更须通过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人员变更手续(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变更须满足工程建设现阶段相应人员的配备条件),原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离岗需完成工作交接并形成交接备案材料,避免管理真空。
(二)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的信用监管:
1.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交底时,现场核验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职称及社保等信息及资料,与质量安全监督系统信息是否一致,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2.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将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探索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管理、质量安全分级监督检查和挂钩应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及管理。
3.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4.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附件3),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抄送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六、适用范围
本指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2026年10月1日前已完成报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参照本指引相关要求组建项目管理团队。
附件:1.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