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4690号之一
原告:*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478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46586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070元,合计7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华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灿生